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

发布时间:2025-07-12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102刑初7号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研究生,新疆某科技集团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定西市安定区。系被害人梁某3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4,女,汉族,生于1989年3月21日,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甘肃省定西市人,本科文化,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学区教师,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系被害人梁某3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1,女,汉族,生于1941年3月20日,身份证号码6224211941********,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系被害人梁某3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4、安某1的诉讼代理人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2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2021年4月1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定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人续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梁某3亲属梁某1、梁某2、梁某4、安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梁某2及诉讼代理人王亚鹏,被告人陈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董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保定西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续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4、安某1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保定西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定新线由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向定西城区方向行驶至9km+80m(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红土坡社)路段时,将被害人梁某3碰撞,致其当场死亡,后陈某某驾车又将同向赵某某驾驶的甘J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3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3、赵某某无责任。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人陈某、张某某、赵某某、梁某5、梁某6、梁某7、何某某、牛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关于对癫痫病的说明,办案说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强制责任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门诊诊断证明,病历,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梁某2、梁某4、安某1诉称:2020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定新线由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向定西城区方向行驶至9公里+80米路段时,将行人梁某3碰撞后逃逸,后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又与前方赵某某驾驶的甘J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碰撞,致梁某3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第62242112020000005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3、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某财保定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请求赔偿被害人梁某3死亡赔偿金646468元、丧葬费386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47253.4元。首先由某财保定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并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及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梁某3的死亡赔偿金按照32323.4元/年×20年计算为646468元,丧葬费按照77336元/年×1/2 计算为38668元,被扶养人安某1生活费按照9693.9 元/年×5年×1/4计算为12117.4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亦应得到支持。首先由某财保定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就民事部分辩称其愿意给被害人进行赔偿,除已支付的40000元,另给法院预交赔偿款180000元;法院判决赔偿多少,其就愿意缴纳多少赔偿款。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保定西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条款属商业险的责任免除情形,某财保定西支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定新线由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向定西市安定区城区方向行驶至9km+80m(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红土坡社)路段时,将被害人梁某3碰撞,致梁某3当场死亡,后又驾车将同向赵某某驾驶的甘J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电话叫其儿子陈某负责处理事故,自己离开现场。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3损伤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3、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梁某3家属赔偿4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保定西支公司系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1系被害人梁某3生前被扶养人,安某1有子女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5月30日14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定新线由内官镇向定西方向行驶至10km(凤翔镇李家咀村红土坡社)路段时将行人梁某3碰撞,致梁某3当场死亡,陈某某驾车逃逸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客车碰撞,造成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2020年5月30日下午1时许,其驾驶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右丰村出发,经定临公路行驶到红土坡路段时,由于其癫痫病发作,车辆失去控制,此时其驾驶车辆的左侧正好有一辆绿颜色的班车,因没有地方躲避就撞到道路左侧护栏上将其撞醒,其使劲踩刹车,驾驶的车辆在护栏与大班车之间滑行了200至300米后才停下,班车司机说其把他的车刮了怎么处理,其对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不太清楚,就叫来儿子陈某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当时正好有一个人到其经营的电动车销售店要买电动车,其就打了一辆车到定西市安定区其存放电动车的库房看车,其到库房后接到陈庚的电话,陈某在电话中说其刚才把一个人撞死了,交警到了现场,让其到现场来,其便又打车到了事故现场。事故发生时其没有看到机动车附近有行人,其不知道患有癫痫病不能驾驶机动车,其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4”。

3-1、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20年5月30日下午2时许,其接到父亲陈某某电话,说他在定临公路红土坡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辆班车蹭了一下,让其来处理一下,其就驾驶自己的甘JPxx**号“长安”牌汽车到现场,陈某某说他没有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让其顶替处理一下事故,其想着能走保险,就答应了。当时其看到陈某某的车右侧紧靠路右侧护栏,左面停着一辆班车。其和对方商量如何赔偿时,陈某某说有人要买电动车,他先去看着卖电动车,让其留下来与班车司机商量赔偿的事情。其和班车司机商量的时候有人过来说其父亲驾车时可能撞了一个人,其就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给陈某某打电话说他可能撞了人,一会儿交警也就来了。事后听陈某某说他行车途中在一个弯道转弯时突然没有了意识,等有意识时车已经停在防护栏旁边了,并发现车的轮胎不见了,他还去旁边的路上把轮胎捡了回来。陈某某患有癫痫病,目前仍在吃药,没有康复。

3-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20年5月3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其骑着摩托车沿定临公路从定西往内官方向行驶至红土坡路段时,看到路对面一个身着红色衣服、头戴白色纱巾草帽的人沿着路边往内官方向走,突然听见“砰”的一声,就看见一辆白色小车从一辆绿色的班车旁边挤了过去,这辆白色小车紧贴着防护栏,朝着内官走定西的方向从路边冲到了土路上,身着红色衣服的人也不见了。

3-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20年5月30日14时许,其驾驶甘JXX**号城郊车由内官营镇向定西城区行驶到红土坡下坡路段时,突然听见“砰”的一声,从其驾驶的车的右侧过来了一辆车速很快的白色小车,先是撞到防护栏上,又撞到其驾驶车辆的右后侧,其赶紧朝左打方向并将车停下,白色小车向前滑了300米左右后停了下来,其就下车找白色小车司机,问他到底是怎么开车的,白色小车司机下车后一直咬着牙打颤,说他不知怎么了车一直停不下来,其给白色小车司机说“你的车轮胎都没有了还能开这么久”,白色小车司机一看就顺着路去找轮胎了。等了半天,白色小车司机找到一段车的前轴回来了。白色小车司机的儿子到现场后,白色小车司机说有急事就离开了,白色小车司机的儿子就与其商量赔偿的事情,其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就打电话报了警。其在现场商量赔偿事宜时听见旁边的人说有人被撞了,其就与到场的交警往内官方向的路边走了大概300米左右,看见一个被白纸盖住的女子倒在路边,地上的草有被擦的痕迹,后来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说人已经死了。

3-4、证人梁某5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下午,其在回家途中经过定临公路时一辆城郊车停在朝安定方向的路边,车的右侧还夹着一辆小车,梁某3趴在距离城郊车几百米外的草地上。

3-5、证人梁某6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其准备去上坟的时候,一个跑城郊车的人说梁某3被车撞了,其赶到现场,看到梁某3躺在路旁的地上,一辆城郊车和一辆小车在距离梁某3500米远的坡顶停着。

3-6、证人梁某7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大概是14时许,其当时准备去城里,听到马路上传来车辆碰撞的声音,就驾车到定临路上,看到一辆城郊车与一辆小车停在道路右侧,小车擦着防护栏且前车轮掉在了防护栏旁,其以为小车司机喝了酒,城郊车司机说小车司机没有饮酒,下车后看到车轮不见了,就去捡轮胎了。其从城里接上孩子回来时大概是16时许,看到事故现场有交警在处理,到家门口附近的一个巷道内时看到路旁的草地上爬着一个人,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跑到事故现场将此事告诉处理事故的交警,这时大家才知道小车司机将梁某3碰撞后又朝前行驶时将城郊车碰撞。梁某3所在的位置距两车碰撞的事故地点大概有1000米的距离。

3-7、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其系甘JXX**号城郊车的售票员,事故发生时其正在玩手机,突然听到有车撞击城郊车的声音,司机赵某某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其看见一辆白色轿车从城郊车的右侧擦着防护栏向前行驶了300米左右停了下来,赵某某下车与白色轿车司机交涉,后其下车查看但是没有看到白色轿车司机,赵某某说那个司机去找车轮胎了,其就报了警。过了一会,白色轿车司机抱着一个车轴过来,并给他的儿子打电话让来处理事故,白色轿车司机的儿子到场后,白色轿车司机说他有急事让他儿子留下处理,白色轿车司机就驾驶他儿子的车离开了现场。交警来后,其几人商量赔偿事宜时,一个村民跑过来说有人被撞了,之后交警就开始勘查现场。白色轿车司机去捡轮胎的过程中给他的儿子打了一个电话,期间精神状态正常,且现场没有看到白色轿车有踩刹车的迹象,是被防护栏给挡停了。

3-8、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定西市人民医院医生,陈某某患有癫痫症。2020年6月4日,陈某某到医院就诊时由其接诊,接诊当天没有发病。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本案事故现场位于定临公路9km+80m处。事故中心现场位于红土坡路段电子监控北侧30840cm处,中心现场西侧地面青草呈倒伏状,树枝呈断裂状,中心现场散落有疑似车辆配件物,道路西侧护栏有擦痕。甘JRxx**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受损,前引擎盖呈凹陷状,右前轮缺失。

5-1、诊断证明书,证明定西市人民医院2020年6月4日门诊诊断陈某某癫痫全面性发作、肌阵挛发作。

5-2、住院病历、出院证明,证明陈某某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23日在定西市人民医院因病住院,诊断为:肥厚型心肌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Ⅰ级),先天性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二叶畸形、主动脉瓣狭窄伴中度关闭不全),心源性晕厥,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成对室性早搏。

5-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3的损伤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2.6km/h~63.5km/h之间。

5-4、酒精呼吸检测单,证明事故发生后,经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0mg/100ml。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3、赵某某无责任。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陈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4”, 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陈某某。

8-1、出警经过,证明2020年5月30日16时许,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凤翔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处警,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红土坡社附近,一辆车牌号为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撞在定临公路由北向南的防护栏上,一辆车牌号为甘JXX**号绿色班车停在定临公路由北向南的的马路上,一位名叫梁某3的女子躺在路旁的空地上,经120救护医务人员确认,该女子已死亡。民警遂对班车司机赵某某进行询问,赵某某称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驾驶人为一个年龄较大的男子,经民警对自称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的陈某进行询问得知,甘JR0**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实际驾驶人为陈某父亲陈某某,民警即让陈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让陈某某到事故现场。陈某某到事故现场后称事故发生后自己打电话让陈某到现场,陈某到现场后称事故由他处理让其离开。

8-2、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三岔路口往内官方向1km处处警,经现场勘查及展开调查、询问工作。查明:2020年5月30日14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将行人梁某3碰撞致梁某3当场死亡。机动车与行人接触点位置为机动车道外的边缘土路,机动车将梁某3碰撞后致梁某3飞落倒地,碰撞接触点与梁某3落地地点之间的距离为1500cm左右。

8-3、关于对癫痫病的说明,证明定西市人民医院医师对癫痫病进行了说明,癫痫病系神经系统疾病的一种常见病,大多数病人为原发性,发作类型较多,最常见的类型为癫痫大发作,典型表现为意识丧失、双眼上翻、口吐白沫及四肢抽搐,该病为神经系统疾病而非精神疾病。

8-4、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东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梁某3系安某1女儿、梁某1妻子、梁某2、梁某4母亲,安某1共有子女四人。

9-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证明某财保定西支公司系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其中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9-2、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及邮寄回单复印件,证明某财保定西支公司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规定,对陈某某投保的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商业保险单号:13412633900811826765,交强险保单号:13412633900811826770,作出拒赔处理,并将拒赔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陈某某。

9-3、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证明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在某财保定西支公司签署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但并未自行书写免责内容。

10、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电汇凭证,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给赵某某支付甘JXX**号“宇通”牌客车维修费2000元,给被害人梁某3家属赔偿40000元,于2021年1月26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预交赔偿款180000元。

1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梁某3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梁某2、梁某4、安某1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给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予以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陈某某对其交通肇事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保定西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甘JR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故某财保定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梁某2、梁某4、安某1请求的被害人梁某3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安某1生活费合理,予以支持,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被害人梁某3的死亡赔偿金之中;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由某财保定西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由某财保定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得到支持及某财保定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关于其已赔付梁某3家属40000元,预交赔偿款180000元,并愿根据法院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保定西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某财保定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梁某2、梁某4、安某1请求的被害人梁某3的死亡赔偿金658585.4元,丧葬费38668元,共计697253.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587253.4元(已赔偿40000元)。

(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梁某2、梁某4、安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吉荣
人民陪审员 周彩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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