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4
2023年11月11日上午,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举办第十五期【通源·开讲啦】讲学活动,本次讲学由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李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常见法律要点归纳”为专题进行讲座。会议由我所主任高建忠主持,律所全员参加学习。
李婷律师,2017年毕业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学位;2017年7月-2018年9月,担任甘肃金九洲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7月,担任定西市安定区华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讲师、法务;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8月加入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202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李婷律师经多方查询相关资料,钻研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经验,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与我们展开探讨: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5.土地经营权流转;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李律师在第一部分的讲学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进行了释明,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照《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
在第二部分中,李律师对发包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承包方享有的权利,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定义务进行了分别说明;第三部分中,说明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主要表现:明确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明确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明确规定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特别保护;明确规定了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之后,李律师在第四、五、流部分,分别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三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进行了阐释,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介绍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及承包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同,《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了不同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了详细介绍。
最后,李律师献给所有律师一句话:“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但是,一念既出,山川无阻!”
李律师讲学结束后,本所律师刘懿对本次讲学进行了点评,刘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提醒所有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多种类型,比如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同时由土地承包经营也会衍生出很多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大家在办案过程中要多方查询相关案例,多多参与相关案件的办理,积累经验。
本所主任律师高建忠对本次讲学也进行了点评,他提到,诉讼是需要策略的,诉讼策略是针对案件事实、对手情况、法官情况予以综合确定的一种诉讼方案,如果没有一个主要的诉讼思路,那么在庭审上很容易被法官的思路所左右,甚至不知道法官是什么样的诉讼思路,有了诉讼方案之后,才能够了解到诉讼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才能够捉住主要问题、主要矛盾解决当事人最担心的问题或者说最头疼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取得一个不错的诉讼结果。
最后,本所合伙律师郭凯阳发表了自己的执业感言“人际交往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律师来说更是如此,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核心工作是与人打交道,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因此,律师的人际交往能力对于职业发展和业务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在提升专业能力的同时,也要注重人际交往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