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3
2024年1月20日上午,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举办第十九期【通源·开讲啦】讲学活动,本次讲学由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凯以“民事证据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为专题进行讲座。会议由我所副主任郭凯阳主持,律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郑凯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2015年6月考入在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成为一名在编人民警察,在从事公安工作期间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着多年执法办案经验;2020年通过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考试,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2022年年初,转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民间俗称“打官司”。“打官司”想赢,举证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民间常有“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为王”等说法,也足见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元素,它对于判决案件的正确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在于其能够提供客观、真实和可信的信息,帮助法庭确定案件的事实,为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郑凯律师通过本次讲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向大家讲解了民事证据的理解和适用。
第一部分内容中,郑凯律师从证据的含义、民事法律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证据体系进行了讲解。在整个民事证据规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三驾马车”:《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郑凯律师对上述法律中关于证据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第二部分内容中,郑凯律师从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讲解。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大类。证据的学术分类例如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另外,郑凯律师对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行了简要讲解。应当注意,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的书证、物证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以及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复印件,但要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内容中,郑凯律师对证据的“三性”、证明能力、证明力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讲解。民事证据的三性主要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郑律师也对在庭审的过程中,如何对对方的证据的证明力、“三性”进行质证、如何运用自己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等问题进行了讲解。
郑律师讲学结束后,本所合伙律师马驰对郑凯的授讲内容给以高度肯定,并对年轻的律师作出三点提示:
第一,关于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指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凭据。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如果被告人有确实的无罪证据,就能使他从困境中解脱出来;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若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诉讼时就得不到法院支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要被驳回起诉,被告如果提不出有力的反证,就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局;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负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具有合法性的责任,如果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
第二,关于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要穷尽方式,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认真编写证据目录,将证据名称、证明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等详细编入。
第三,在双方进行质证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三性、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判断,在回答时要明确表述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同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而不是一概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