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1
原告:孙某,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万元,并由被告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一直到本金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5月14日被告想让原告入伙自己在春风家园开的火锅店,原告表示同意。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开始用支付宝陆续向被告的支付宝转账3万元,2019年5月24日原告又用自己朋友的信用卡向被告的poss机刷了2万元,共计向被告借款5万元。原告把钱交给被告之后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润如何如何分配。2020年8月12日原告到被告的店铺闲转,与负责店铺看管的被告的堂哥发生争吵,其后,原告给被告打电话明确表示让被告还钱。但被告一直拖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决定起诉。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也认可是以入伙投资火锅店给付的,并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尽管原告确实给被告给付了金钱,但给付的目的是投资而不是提供借款。原告属于合伙出资人,双方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双方合伙关系尚未终止,合伙财产尚未结算,原告退伙应在合伙清算后进行。原告应当与被告和其他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清算。原告主张投资保证本金安全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市场规律。只要投资就具备一定的风险,应在合伙结算之后,按照比例对盈亏分担。
原告孙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信用卡刷卡记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至5月19日向被告转账3万元,且通过poss机刷卡2万元给被告的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7页,拟证明原告使用其朋友赵士成的信用卡给被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
3.电话录音光盘一张,拟证明原告在2020年8月12日明确要求被告还款;
4.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已通过自己的微信归还赵士成2万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证据2、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证据2、证据4的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3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原被告之间的转款是借款还是入伙资金需综合全案判断。
被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11页,原、被告及案外人宋文琼的群聊聊天记录1页,拟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原告以不同形式参与管理经营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需综合全案判断。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通过原告表哥蔡琮介绍相识。2019年5月14日原、被告与案外人蔡琮一起吃饭时口头商定合伙开办火锅店。2019年5月16日至5月1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万元,2019年5月24日原告以其朋友赵士成的信用卡以刷卡方式向被告掌控的poss转账2万元。2019年7月21日被告在本区春风家园开办名为熊猫有空火锅串串,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者为王某(被告),店铺的营收绑定被告手机。2020年10月份被告将该火锅串串转让他人。被告陈述其向店铺投入资金约为70万元,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熊猫有空火锅串串经营前后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如下:2019年12月3日12:03,被告:“你看上十天铺子,我就给你涨个精神”。原告:“我天天都看着哩,怕比十天多里木”。2020年1月22日熊猫有空火锅串串因漏水给其楼下商铺造成损失,当日13:02,被告通过微信将漏水情况以视频拍摄方式发送给原告,并说:“这下赔劲大了,你的马东一早上没来上班,一点不操心,你说你把外叫来着干啥里”。原告:“捏叫赔多少里”。被告:“咋不知道,说四个收银机跟两个货架子”。
2020年3月5日20:58,原告:“我还上心的实在不行转了,奥弄个别的”,原告:“一转就说明失败了,尽量努力往好做吧。这都做不好,其他的还能把啥做好”。被告:“我们本来就不盈利,这次直接越打越疼了,还不如收了,疫情过了我们做个快餐行业最好,给房东一说,我们不做了,房费先停了,疫情过了转出去么”。原告:“那能给你停吗,先把眼前的好好做”。2020年3月30日22:14,被告:“大哥今晚亏进大了”。原告:“但是今晚礼拜一比礼拜天人多,只要先把人拉开来,奥的目的先达成,以往亏欠,奥还不如胆大一点,亏十块是亏,一百也是亏”。
2020年10月20日14:35,原告:“一大的叫还钱里”。被告:“这两天店转让着呢,正谈着呢”。原告:“谈哈多少钱”。被告:“人家出24万”。原告:“总共吗”。被告:“嗯”。原告:“外钱都不够还”。2020年10月20日14:49,原告:“奥一大的要结婚的外个跑到屋里问我爸要了一顿钱,咋看我爸咋说,我现在都不敢回去”。被告:“那现在咋办,转还是不转,不转就在垫钱继续开着”。原告:“我咋知道转不转,我说了又不算数”。被告:“杂不算啦,现在的情况,如果能撑住就继续开,撑不住就转了……”。2020年10月27日,原告:“转让费你以后先把我借呗还清,别让停花呗就行”。被告:“转让费转过来以后,咱们几个人当面把账算了,钱当面就一分”。原告:“我爸给外少年把钱还了,到时候分账咋分加,我的算是入股六万三,还是入股五万,还欠我一万三借呗”。被告:“把你的一万三除过,剩下的给你按股份分,这样你应该拿的多一些,我的意思是你把你的一万三除过先给你了,就看包子和女老师同意不”。2020年12月1日19:52,原告:“那天算下来我的是六千多少来着”。被告:“那个记的本子在屋里,我最近一直在西安呢”。原告:“哦哦,我爸说看跟你商量以下能退个证书不”。被告:“啥意思”。原告:“看能退一万整数不”。被告:“那剩下的四千,让我一个人出吗”。原告:“我寻思平时他们两不去的时候我一直也去着呢啊,客人也拉着呢,基本都是你随叫随到,每天一下班直接就过去”。被告:“我亏的最多,我下来也就分个几万。亏了大几十万,我天天在也没拿一分钱工资啊”。原告:“你啥时候回来了看一下,我的到底是六千几来着”。被告:“我过几天就回来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熊猫有空火锅串串经营期间,原告参与店员招聘、打折活动信息的编辑和发布、部分食材的采购和菜品的筛选等经营活动。
2021年10月20日被告将店铺转让一事告知原告和案外人蔡琮等人,被告陈述店铺转让费总计21万元,其中转给被告9万元,其余12万元直接支付给了熊猫有空火锅串串的房东。被告收钱当日召集原告、案外人宋文琼、案外人蔡琮在茶楼对账进行清算。其间,被告主张除去成本和支出,支付给原告6000多远,支付给案外人蔡琮4000元。蔡琮同意,被告当即给蔡琮转账4000元。原告当时也同意分配方案,但因为熊猫有空火锅串串楼下店铺被水淹后造成的损失尚未赔偿,故暂未给原告支付款项。案外人宋文琼不同意清算方案并将账务资料带走。原告陈述其亦不同意被告的分配方案,故起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转付给被告的5万元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关系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原、被告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案中,原告虽有向被告转款5万元的事实,但双方始终未达成借贷的合意,被告亦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对合伙经营风险意识不足,加之法律和证据意识淡薄,两人事先未达成书面合伙意见,但通过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熊猫有空火锅串串经营期间,原告参与店员招聘、打折活动信息的编辑和发布、部分食材的采购和菜品的筛选等经营管理活动,且在店铺转让期间主张被告应退还1万元了事,故双方应认定为合伙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合伙关系进行审理,但合伙期间产生的侵权赔偿款尚未确定,且账务资料被案外人带走无法清算,应在被告或原被告共同主张案外人返还账目之后再行审理合伙清算。综上,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且尚不具备按合伙关系进行审理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